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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3 14:36  点击量:4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3〕3号)同时废止。


2024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聚焦聚力办好“两件大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精神,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现代化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稳定粮油播种面积,着力提高单产水平,提升特色作物产量及效益,进一步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积极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710万亩以上。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支持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2130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开展国家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利用试点,逐步开发盐碱地,加强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广在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安排1.4亿元支持自治区种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按照“5+N”的总体布局,继续加强对草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领域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N个重点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重大专项的支持,增加微生物、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研究方向。〔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稳定优质奶源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奶畜规模养殖场,给予适当补贴。对入选奶业生产能力整县推进项目的100—3000头奶畜养殖场从草畜配套、智慧牧场、养加一体化试点等方面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8.支持优质种源培育,对育种能力评价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并根据种公牛每年排名结果,对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使用奶牛性控胚胎,依据性能指数进行分档补贴,使用奶牛性控冻精每头补贴120元,使用奶羊冻精每只补贴6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0.推进国产优质苜蓿提质增产,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分3年共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12.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3.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集群。〔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4.扎实推进粮油、肉类生产,实施粮油、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15.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16.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相关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加强地理标志建设。推动“蒙”字标认证,打造内蒙古绿色有机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市场监管局〕

17.支持药材规模化种植,培育自治区道地药材、仿野生药材种植基地,对认定为自治区级道地药材种植基地、仿野生药材种植基地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统筹相关项目资金300万元以上,选择优势旗县(市、区)建设中药材高产高效种植示范区和中药材园区。〔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药监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二、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8.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竣工投产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对新认定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和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9.对于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且已完工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按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3.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对列入自治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盟市,给予5000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的盟市,给予50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2022年1月1日后通过研发或引进方式获得国家批准文号的1类或2类化学药、生物制品、中(蒙)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填补自治区空白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并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证书的产品(不含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取得一、二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创新兽药,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设备总投资2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奖补,原则上单个品种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药监局、财政厅〕

26.鼓励药物临床研究,对临床试验申办者开展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研究并承诺成果转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医疗机构承接自治区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者临床试验项目的,按照本项目与本机构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费用的5%给予医疗机构奖补,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27.支持生物医药研发创新和孵化平台建设。引导生物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鼓励成熟的生物医药孵化平台入驻自治区,为初创型企业和研发机构提供完善的办公、研发、生产、注册报批服务,推动更多原创成果和技术在自治区转化落地。对经认定的自治区生物医药孵化平台,每进驻1家生物医药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单个平台每年最高奖补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药监局、财政厅)

28.对2022年1月1日后获得国家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保健食品,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2022年1月1日后获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并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财政厅)

(二)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系。

29.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鼓励产业链重点企业与煤炭企业积极开展供需对接,高比例签订煤炭长期购销合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矿山安全监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0.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2.制定新增大型用电负荷绿电应用实施细则,对拉动工业经济增长作用明显,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能耗、环保等政策要求,且年用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制定高比例绿电供应解决方案。(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3.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按照“以供定改、确村确户、先立后破”原则,对全区煤改电客户实行统一规划、分批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不低于1600辆。购买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补贴。其中,充电车每车补贴4万元,换电车每车补贴4.5万元。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50%,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6.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新建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建设充电桩。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各类充电设备统一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平台。〔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7.完善具备条件的等级公路沿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三)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8.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给予奖补。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9.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前3名的工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对招商引资、亩均效益、税收贡献、争先进位、科技创新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前3名的工业园区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0.培育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支持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

41.实施科技突围工程。安排7亿元资金,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在低碳能源、防沙治沙、稀土、乳业、种业,以及前沿技术领域安排部署一批重大科技任务。安排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1.2亿元,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对已争取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支持鄂尔多斯实验室和大青山实验室建设。支持乳业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草业技术创新中心各1亿元经费,用于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育、仪器设备购置等。(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42.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奖补。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引导和推动自治区制造业企业扎根所属细分行业产品“精耕细作”,专注于细分行业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支持铁合金企业矿热炉煤气制备化工产品,支持碳捕集、利用、封存示范项目。对合理利用矿热炉煤气中的有效气体成分,达到二氧化碳零排放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自实现销售收入年度起,5年内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支持铁合金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对使用氢冶金、二氧化碳替代氩气冶炼、直流炉等新技术、新装备的铁合金试验示范项目,可不进行产能置换。(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6.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自治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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