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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宣讲
发布时间:2020-11-19 11:10  点击量:860

9月23日下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改革发展是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和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目前,地方金融监管客观存在职责界定不明晰、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统一的制度安排,很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滋生风险隐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地方金融管理职责,有必要通过地方金融立法填补制度空白,确保地方金融监管执法有据,推动地方金融高效能治理和经济金融良性互动、高质量发展,为打赢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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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pdf